內地繼承:有效遺囑的要求

立有數份遺囑,內容相抵觸的,以最後的遺囑為準。

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:

  1. 無行為能力人、限制行為能力人;
  2. 繼承人、受遺贈人;
  3. 與繼承人、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。

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願,受脅迫、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。


內地繼承:無遺囑

  • 繼承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。
  • 繼承開始後,按照法定繼承辦理。
  • 無遺囑的,繼承權男女平等。
  • 根據法定繼承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:
    • 第一順序:配偶、子女、父母。
    • 第二順序: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。
    • 繼承法所說的子女,包括婚生子女、非婚生子女、收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。

內地繼承:放棄繼承、無人繼承公証

繼承開始後,繼承人放棄繼承的,應當在遺產處理前,作出放棄的表示,並須作出放棄繼承遺產聲明。沒有表示的,視為接受繼承,並須作出繼承遺產聲明。

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,歸國家所有;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