內地繼承:有效遺囑的要求
立有數份遺囑,內容相抵觸的,以最後的遺囑為準。
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:
- 無行為能力人、限制行為能力人;
- 繼承人、受遺贈人;
- 與繼承人、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。
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願,受脅迫、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。
立有數份遺囑,內容相抵觸的,以最後的遺囑為準。
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:
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願,受脅迫、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。
繼承開始後,繼承人放棄繼承的,應當在遺產處理前,作出放棄的表示,並須作出放棄繼承遺產聲明。沒有表示的,視為接受繼承,並須作出繼承遺產聲明。
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,歸國家所有;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。